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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9月14日起经管图书馆借书证出借地点调整的通知

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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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本校其他院系师生使用经管图书馆的文献资源,9月14日起,经管馆借书证出借地点由逸夫馆大厅办证处调整至经管馆借还书处。经管馆借书证使用办法为:

a)读者持本人有效借书证到经管馆借还书处借用“分馆借书证”,借期10天,占用读者本人借书权限1册。读者持经管馆借书证可在经管馆同时借出图书2册,借期7天,不可续借和预约。

b)请读者按时归还所借分馆图书和分馆借书证。对未能在规定日期归还分馆图书或分馆借书证的读者,应分别按1元/日的标准交纳罚款。分馆借书证上的图书及欠款还清之后,方可将书证归还到经管馆借还书处。

c)读者可通过图书馆“馆藏目录”查询系统了解“分馆借书证”被借用情况。具体方法为选择“题名”项,输入“经管学院分馆借书证”。各类临时借书证(证号首字母为L、X、G)不能借用分馆借书证。

d)读者丢失经管馆借书证,请到逸夫馆大厅办证处挂失。

 

其他分馆借书证出借地点仍为逸夫馆大厅办证处,办理手续不变。

咨询电话:经管馆借还书处:62788015   逸夫馆大厅办证处:62786037

 

 

清华大学图书馆

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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