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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读者接待办法

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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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读者接待办法

1、凡我校教师均可持本人工作证入馆阅览,所查阅资料可在馆内复印。

2、人文学院、法学院教师可持本人工作证,并按清华大学图书馆关于教师借书权限及规则的相关规定借阅本馆图书。

3、我校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和所在院系开具的校内介绍信可入馆阅览,介绍信当日有效。

4、我校其他院系师生欲借阅我馆图书,可到校图书馆办证处办理馆际互借手续,借用“分馆借书证”到我馆外借处(舜德楼219)借书,每证限借图书两册,借期为7天,不允许续借。图书归还我馆后,读者需将“分馆借书证”归还校图书馆。

5、校外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和所在单位介绍信入馆阅览,介绍信当日有效。所有文献资料仅限馆内阅览。

6、本馆馆内阅览的书刊资料一律不得携带出馆,读者可在馆内复印所需资料,但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单册文献复印量不得超过其篇幅的1/3。读者复印后需按规定交费,如须开具财务收据请到我院财务办公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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